沈義
  本報訊(記者沈義)由重慶市高級法院、市檢察院、市人力社保局、市公安局制定的《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實施意見》(下稱《意見》),於10月8日公佈。《意見》就欠薪行為的監督調查、責令支付、通報移送、依法查處等作出規定,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超過7個工作日,有關單位或個人將被移送公安機關查處。
  《意見》明確,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;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,屬於刑法第276條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”規定的“數額較大”。
  按照《意見》,通過轉移財產、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,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報酬的,人社部門應及時作出責令有關單位、個人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決定,責令支付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,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的,3個工作日內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。人社部門對涉嫌構成此罪的案件,應移送同級公安機關,並抄送同級檢察院。
  同時,《意見》還就四部門互相監督、互相協助作出規定。對人社部門移送的涉嫌此罪的案件,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。人社部門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提出覆議申請,也可建議同級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。人社部門對涉嫌構成此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,檢察院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的書面意見。法院受理、審理各類勞動報酬糾紛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,發現涉嫌犯罪的,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處理。  (原標題:重慶四部門下發意見規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查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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